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安保处保安器械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9-22浏览次数:798

   为了增强安保处职工和保安爱护保安器械的责任心,为维护保安器械设施设备、器材的完整,减少、避免损失和丢失,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1、保安器械由安保处综合科统一登记管理。

    2、保安器械的领用由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工作需要到综合科办理领用手续后,方可进行使用或备用。

    3、保安器械使用单位和个人负责对器械保管、维护,严禁私自乱拆、乱拧,不得损坏和遗失,因责任因素遇有损坏或遗失由使用单位和个人照价赔偿。

    4、保安器械不得私自转借他人,严禁个人携带外出,院内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的,经处领导同意后办理相应手续可以借用,借用期满及时归还。

    5、保安器械是安保人员在执行公务或在紧急情况下方可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使用或乱用。安保人员在交接班时确需进行保安器械交接的,办理交接手续。

    6、保安器械由于使用年限到期需更新时,使用人应及时到综合科办理退还手续,保证保安器械的有效性。新的器械购买到位后使用人再行办理领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