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集体户口及居民身份证办理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9-10浏览次数:744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集体户口及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科学管理,更好地为全院师生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集体户口管理

1. 学院集体户口是指户口挂靠在学院的教职工,以及在本校就读的计划内学生。

2. 学院安保处协助所辖派出所户证办理中心,掌握户口变动情况,统一登记。以学院为单位列为一户。《常住人口登记表》由学院安保处统一保管。

二、户口迁入与迁出

(一)、教职工户口

我院新引进的教职工,凡户口需落入学院所辖派出所(洪武路派出所)的,有以下几类具体落户流程:

1 、干部、引进人才调动户口。凭省、市组织、人事、劳动、教育部门的调令,《户口准迁证》、学院安保处开具的准予落户证明、两张一寸免冠照片至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办理落户手续。

2 、毕业分配的教职工户口。凭毕业生《报到证》、《户口迁移证》, 学院安保处开具的准予落户证明、两张一寸免冠照片至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办理落户手续。

3 、教职工集体户口由学院安保处统一保管,如需使用《常住人口登记表》,经安保处批准后办理借取并及时归还。

4 、教职工调离本校的,应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二)学生户口

1. 凡被录取在本校就读的计划内学生,凭《户口迁移证》、身份证、一寸免冠照片,由各二级学院统一收齐后交至安保处,安保处负责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2. 主动退学和被勒令退学者,户口应由其本人或该生委托之人负责办理户口迁回原籍手续。

3. 毕业生户口由安保处根据毕业生《报到证》统一办理。原则上在每年的七月底前迁移手续办理结束,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适当延迟办理迁移手续。

4. 在校学生如需使用《常住人口登记表》,凭身份证或学生证至安保处借取并及时归还。

三、户口注销

教职工、学生因死亡、出国、参军、劳改劳教、下落不明超过一年或经法院宣告死亡的,由亲属持《死亡医学证明书》、《公民因私出境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批准出国(境)通知单》、《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判决书(劳教决定书)》等至学院安保处登记,由安保处负责注销户口,缴销身份证。

四、身份证办理

1. 教职工、学生因遗失、有效期满需补、换领身份证者,需至学院安保处开具证明后,方能至所辖派出所办理补、换证手续(身份证遗失者需登报挂失)。

2. 凡是符合办理身份证条件的本院录取的学生,户口迁入学院且居民身份证尚未办理者(年满16 周岁),应及时申报。

3. 已经毕业户口还留置学校的学生,原则上不予以办理身份证等相关事项。

五、其 他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并由学院安保处负责解释。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安保处

                                  二〇一四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