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管理,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有序,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相关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其职能开展指导监督工作。
第三条 安全保卫处是校园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手推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无人快递车等。机动车是指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新能源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燃油助力车、摩托车等。
第五条 未通过年检、非法改装、无牌无证、噪音超标等机动车禁止入校。非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确保其非机动车安全可靠,有避免骑行安全性能有问题的非机动车进入校园的义务。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入校,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三轮车不得入校。
第六条 货运电动三轮车在校内施行挂牌管理。校内行驶车辆应到安全保卫处报备登记使用人、号牌、用途等相关信息,并登记造册。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货运电动三轮车应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充电,严禁私拉乱接电源充电,严禁在室内或楼道充电。
第八条 学校教职工机动车号牌每年进行一次授权审核,教职工车辆牌照更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上报安全保卫处。对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号牌,安全保卫处将取消其通行权限。教职工调离学校后机动车号牌自然注销,其他类型人员的机动车授权期终止则自然取消通行授权。
第九条 安全保卫处联合相关城市管理部门定期对教职工行驶证信息进行一次背景审查。
第十条 无主、废弃非机动车认定标准:长期停放积灰车辆、废旧老化、缺失零部件、车胎干瘪、锈蚀严重等的车辆。
第十一条 安全保卫处在每年5、11月对长期不使用的无主、废弃非机动车进行集中清理,停放周期为2个月。在校园网和集中停放点公示停放时间、清理时间及处理程序,各单位(部门)要及时将信息通知到相关师生员工。3个月后如无人认领,安全保卫处将委托第三方按照程序对收集的车辆进行处理。停放期内如有师生员工需认领,请携带身份证、车辆发票、钥匙等证明材料到安全保卫处进行登记认领。
第三章 通行条件
第十二条 校园内提倡绿色出行方式,不提倡师生员工在校内使用电动自行车。
第十三条 2023年1月1日起,学校有序对已有的电动自行车实行挂牌入校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须证照齐全,办理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后方可进出校园。未办理南京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通行证。安全保卫处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编号、制作、审核证明材料、发放。校内骑行电动自行车须佩戴头盔。
第十五条 机动车进出权限管理
(一)在职在岗教职工、劳务派遣人员、离退休教职工(校内有工作任务)的私有车辆进出校园,填写《校园机动车出入自动识别申请表》并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前往安全保卫处办理通行登记手续;
(二)外聘教师的私有车辆进出校园,填写《校园机动车出入自动识别申请表》并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前往安全保卫处办理通行登记手续。安全保卫处根据聘期对车辆通行期限进行授权;
(三)长期进出校园的社会化员工的私有车辆,填写《校园机动车出入自动识别申请表》并经后勤处负责人审核,前往安全保卫处办理通行登记手续并缴纳机动车停车年租费;
(四)学校公车参照第一项执行;
(五)学校规范、有序推进其他临时入校的校外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
第十六条 机动车出入管理
(一)学校教职工使用的在公安机关依法登记的摩托车停校门口,禁止在校内行驶。禁止校外人员驾驶摩托车、燃油助力车入校;
(二)学校在南门、北门设置智能道闸系统,经办理通行登记手续的机动车进出校园,车牌自动识别。其他车辆人工核验通过;
(三)未经批准,机动车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校。如车主隐藏或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后果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搬运物品进出校园的车辆,须有相关单位开具的证明,主动接受门卫检查;
(四)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公务车辆经门卫核验后,可直接入校;
(五)履带式起重机进出校园须经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六)原则上禁止出租车、网约车入校;
(七)全日制在校学生的机动车禁止入校,原则上继续教育学院培训学员的机动车禁止入校;
(八)工程车辆进出校园须提前报备,在指定路线和时间段内行驶。
第四章 通行规定
第十七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校内交通标志标线及法律规定通行。
第十八条 车辆应当各行其道。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靠道路右侧通行。
第十九条 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第二十条 在校园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停车让行;
(二)不得双手离把,不得逆行。不得有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三)一人不得同时驾驶多辆非机动车,每辆非机动车只允许搭载一名不满16周岁人员;
(四)不得醉酒驾驶;
(五)通过道路施工路段时,减速慢行或下车推行;
(六)推行非机动车时紧靠道路右侧,不得在道路上长时间滞留;
(七)进出校门时,一律下车推行。
第二十一条 在校园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停车让行;
(二)禁止超载、超速、超车、并行、鸣号,禁止擅闯禁区、逆向行驶;车内人员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或做其他妨碍行车秩序和交通安全的行为;
(三)通过道路施工路段时,减速慢行;
(四)不得有赤脚、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电子设备、吸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五)严禁饮酒后驾车,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车或无证驾车,严禁在校内学车、试车、练车;
(六)夜间行驶,使用近光灯;
(七)牵引故障机动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第二十二条 对共享单车准入、停放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进入校园后须在划定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内有序停放,并将车辆摆放整齐。不得占用机动车车位以及楼宇公共部位通道。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停放管理
(一)机动车应停放在停车泊位内,按同一方向统一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不得跨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主干道及其他禁停区域停放;必要时采取锁轮胎、牵引车辆等强制处置措施,因牵引车辆产生的费用由车主承担;
(二)机动车在主干道上下客(货),驾驶员不得离开,不得靠边长时间停留,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机动车在校园内发生故障需要停车修理时,应靠边停放,驾驶员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放置警示标牌(三角牌),或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四)夜间在校内停放的机动车,需在指定区域停放,机动车本身及所载物品安全由车主本人负责。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应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同时报告安全保卫处,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交通通行状况实时监测机制,及时提供交通安全、通行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安全保卫处对交通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确认后,应及时记录在案,通过发送短信方式,将该违法信息告知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
第七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交通违章“黑名单”制度,对多次违反校内通行规定的,依照校内相关规定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交通违章处理
(一)学校将校园交通安全列入各单位(部门)年度安全考核。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在校内发生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将影响本单位(部门)和个人的年度考核;
(二)对非机动车辆的违章行为,学校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对驾驶人采取批评教育、暂扣车辆、通报批评等措施处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对校内牌证车辆的违章行为,学校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对驾驶人采取批评教育、违章警告、锁扣车辆、取消车牌自动识别资格、通报批评等措施处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校外车辆在校园违反本规定、不服从管理的,学校可拒绝其进入校园或责令驶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安全保卫处进行处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纳入学校基本制度“安全工作管理办法”(JB-045)的具体制度,编号为JB-045-002。
第三十二条 江宁校区内交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江宁校区实行开放式管理模式,校外人员及车辆经学校许可方能进入校园。
第三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安全保卫处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提供调查线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校园车辆管理规定》自行废止。本办法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