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建筑单位(维修单位)、经营户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9-09浏览次数:630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保证外来单位和经营服务人员的合法经营和正常工作,确保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和校园安全稳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凡与学院签订合同(协议),合同(协议)期在一个月以上进入校园施工、经营的建筑单位(维修单位)、经营户,在开工、开业前(已在校园内的建筑单位(维修单位)经营户在本规定生效后)到学院安全保卫处进行登记备案,明确本单位责任人及常驻人员名单,签订《治安承诺书》。

   二、建筑单位(维修单位)、经营户使用的人员必须遵守学院的相关规定,规范自身言行,服从学院管理,不得与师生发生矛盾和纠纷,遇有突发事件立即向学院安全保卫处汇报。

   三、建筑单位(维修单位)、经营户的车辆必须遵守学院车辆管理规定,车辆办理相应证件后方可进入校园,有序停放。

   四、建筑单位(维修单位)、经营户在未经学院批准的情况下,不得越界占用场地和道路,不得在户外搭建各类违章设施。特殊情况需临时搭建或摆放设施的,须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研究同意后方可按要求搭建或摆放。

   五、建筑单位(维修单位)、经营户内部设施施工和经营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做好自身安全防范,接受学院安全保卫处的安全检查。存有安全隐患的建筑单位(维修单位)、经营户必须按照学院安全保卫处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

   六、建筑单位(维修单位)、经营户开工、开业前必须到学院财务处缴纳相应的安全保证金,方可开工开业。保证金的标准为:建筑单位10000元、维修单位5000元、经营户3000元。工程竣工、合同(协议)期满后,未发生治安事件或违反上述规定的,均予以无息退还。

    七、发生下列情况,除责令其纠正和改正外,还应扣除相应的安全保证金:

   1、建筑单位(维修单位)、经营户的人员和师生发生矛盾和冲突,造成影响的,视情节扣除安全保证金的10~30%。

    2、建筑单位(维修单位)、经营户内部存有安全隐患,接到学院安保处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整改的,除责令其单位负责人限期强制整改外,视情节扣除安全保证金的20~50%。

   3、建筑单位(维修单位)、经营户的车辆未按《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校园车辆管理规定》在校内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视情节扣除安全保证金的50~100%,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越界占用场地、道路或搭建违章设施,经教育不改,除责令其整改、恢复场地道路、强制拆除违章设施外,视情节扣除治安保证金的50~100%。

   5、建筑单位(维修单位)、经营户人员发生盗窃学院和师生财物事件的,经查属实,除责令退还赃物外,扣除全部安全保证金,并按其情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建筑单位(维修单位)、经营户因管理不善或失职发生火灾事件,给学院造成负面影响的,扣除全部安全保证金,给学院造成损失的需照价赔偿,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7、建筑单位(维修单位)、经营户应严格执行合同,因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组织员工闹事,给学院的教学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扣除全部安全保证金,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八、本规定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