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校园车辆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9-09浏览次数:716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机动车辆进出、行驶和停放管理,保障师生员工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和人身安全,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结合校园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分类
    A类:学校公用机动车辆(车主为“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B类:本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机动车辆。
    C类:经常进出校园的非本校机动车辆,包括:
    (一)校内经营性单位的公、私机动车辆;
    (二)工作地在校内的外单位公、私机动车辆;
    (三)与校内单位有长期业务往来关系的机动车辆。
    D类:其他临时来校车辆。
    E类:进校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等特种车辆。
    F类:临时来校办理公务的机动车辆。
    G类:校内重大活动的来宾车辆。
     二、车辆管理
    学校对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实行门禁管理,收取相应的校园资源占用费(简称停车费)。学校门禁系统对进出车辆收费管理方式分为自动识别和电子计时两类。使用自动识别系统的机动车辆,进出校园时,经门禁系统远程识别,自动放行;使用电子计时的机动车辆,进校时领取电子计时卡,出校门时经门禁系统读卡、缴费后放行。
     三、车辆信息审核和录入
    申请办理车辆自动识别,应按规定填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车辆自动识别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可从安全保卫处网站下载。
      A类: 本校公务用车《申请表》由车辆管理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提供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安全保卫处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安全保卫处办理信息录入。
      B类: 车主系本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按照“一人一车”的原则,填写《申请表》后,提供本人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送安全保卫处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安全保卫处办理信息录入。
外聘教师由聘用单位(部门)统一填写《申请表》,并携带聘用教师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到安全保卫处审核后办理信息录入。
      C类: 经常出入校园的非本校机动车辆,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提供相关归口单位证明、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由安全保卫处办理信息录入。
    驾车来校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的人员,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填写《申请表》,并携带培训人员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到安全保卫处审核后办理信息录入。
    办理门禁系统自动识别信息的车辆实行年审制,A、B类车辆在年度的12月份由所在单位、部门集中办理次年度的审核注册,C类车辆在次年度1月份前20天进行审核注册,逾期不注册的车辆自动识别信息自动失效,进出校园时按临时车辆来校收取停车费。A、B、C类车辆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携带相应证件到安全保卫处办理信息注销和变更手续。
       四、收费标准及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按照保证教职工享受福利停车的原则,各类车辆的收费标准如下:
     1、A类、B类车辆免收车辆管理费及停车费。
     2、C类车辆经审批可办理门禁自动识别,按200元/年收取车辆管理费和停车费。
    3、D类车辆实行计次收费。停放不足1小时免费,超过1小时不足24小时按照5元/次标准收取费用,超过24小时不足48小时收取10元,依次类推。(收费标准需经市、区停车办核定)
     4、E类车辆免收车辆管理费及停车费。
    5、F类、G类车辆由接待(主办)单位在接待工作完成后,由接待单位(部门)负责人在《会客接待单》上签字或加盖本单位(部门)公章后,免收停车费。
   (二)费用由安全保卫处到财务处领取收据,代收相关费用。收取的费用全部上交学院财务处。所收费用的50%用于增添交通标识、规划停车线、交通标志、改善通行条件、场地设施维护等管理费用补偿;所收费用的50%由安全保卫处作为车辆管理和奖励性费用列支,费用使用时由安全保卫处提出方案,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五、校园内车辆出入规定
    (一)A、B、C类车辆办理门禁自动识别后,可由学校南门和北门出入。
    (二)D类车辆只能由学校南门出入,西门、北门不予通行。
    (三)除E类车辆和经过批准的特种车辆(工程车)外,学校西门禁止任何机动车辆通行。
   (四)车辆载物出门,一律凭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的《会客接待单》和货物清单,经核查后方可放行。
      六、校园内车辆停放规定
    (一)所有进入校园的车辆,须在划定的停车场、停车位线内按序停放,不得在有禁停标识的区域停放车辆。
   (二)车辆停放后,锁好车门车窗,车上不得存放贵重物品,若车上贵重物品失窃、车辆损坏由车主自行承担。
    (三)爱护停车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及周围车辆,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损坏的,肇事者必须承担所有责任。
      七、校园内车辆行驶规定
   (一)进出校园车辆需按校内交通标志行驶,行驶速度低于15公里/小时。在教学、办公等禁鸣区域内禁止鸣笛。
    (二)禁行区域内严禁任何机动车辆行驶。不得私自挪动禁行区隔离设施或强行通过。
   (三)禁止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的车辆进入校园,确因学院教学需要进入的须经安全保卫处批准,并按指定的线路行驶。违反者安全保卫处将查扣。如发生事故,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八、违反本规定的处罚
   (一)对于不按规定进出校园,不规范停车的,视情况给予劝阻、告诫、贴发违停通知、记录备案及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
    1、首次违反禁停规定的车辆,安全保卫处现场纠正、电话告知车主移车,贴发白色《违停警告通知单》予以警告,并记录在案;
    2、第二次违反禁停规定的车辆,安全保卫处现场纠正、电话告知车主移车,贴发黄色《违停警告通知单》予以警告,并通告相关单位(部门)主管领导协助教育,记录在案;
    3、两次以上违反禁停规定的车辆,A类和B类车辆扣发车主本年度综合治理责任奖,并与个人年终考核挂钩;C类和D类及其他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4、对于私自挪动隔离设施进入禁行区域的车辆,将视情况追究责任。造成学院公共设施损坏的,将责令其照价赔偿。
   (二)对于不服从本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给学院造成负面影响的车主,学院将移交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追究其责任。
      九、适用范围与实施
    (一)本规定自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二)本规定由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机动车自动识别申请表.doc (40 KB)
2014-09-11 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