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安全设施损坏处罚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9-09浏览次数:1216

 

 

第一条 为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公共财产的责任心,为维护校园安全设施设备、器材的完整,减少、避免损失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内所有安全设施(包括视频监控报警和红外防盗报警、车辆进出管理系统、火灾自动报警、消防器材、禁行禁停设施等)的规划、建设、使用和日常维护,由安保处统一管理。

第三条 完善校园安全设施设备、器材的保管、使用、消防安全制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检查维护工作,切实防止设施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第四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有关单位应及时报告归口主管部门,并迅速查明原因,填写报表,提出处理意见。凡属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保卫部门侦查备案。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有关责任人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安保处将视情况给予2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按制度办事、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器材设备;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私自动用设备器材;

4.工作失职,管理混乱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造成被盗丢失的;

5.私自挪用设备器材,造成损坏、丢失的;

6.个人借用物资设备因保管不妥被盗、丢失的;

7.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

8、未经批准私自挪动禁行禁停设施的

第六条 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失,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者,可不赔偿经济损失: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

2、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已使用多年,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批准试用稀缺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已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七条 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予赔偿:

1.按照指导书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减少损失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损坏轻微,经本人修复,不影响设备功能的;丢失零配件,本人以实物抵偿,不影响设备功能的;

4.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失在一定范围以内的。

第八条 事故报批程序

1.损坏、丢失设备器材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单》(一式四份),逐级签署处理意见后,报归口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2.赔偿金额为资产原值(单项折旧后的价值);

3.经学院批准的赔偿决定,由院资产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单位,由单位负责督促执行。

第九条 损坏、丢失责任事故,经学院做出赔偿处理决定后,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处办理资产注销手续。非责任事故发生的损失,应在每年结束前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办理资产注销手续。

第十条 未交清赔偿费的学生,毕业或转移关系时不能办理离校手续;未交清赔偿费的教职工,不能办理调动或离退休手续,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可从本人工资或其他收入中扣除。

第十一条 赔偿费由财务处归口收取,按规定入帐,作为设备、器材更新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实施。

校园安全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单.doc (33 KB)
2014-09-09 1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