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校园政治稳定和维护学院集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国家安全 第一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二条 学院各部门应做好动态信息搜集与整理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邪教势力对我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上报和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安保部门和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 师生员工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安保部门、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条 在安保部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师生员工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五条 师生员工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六条 涉外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和学院利益,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安全和学院利益的活动。 第七条 不得私自邀请外国记者、使领馆人员来院;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参加外国使、领馆组织的晚会或其他活动。 第八条 除工作安排或与外国人有预约外,不得随意进入外国人住房,影响他们的工作和休息。禁止与外国人发生不正当关系。 第九条 组织与外国人一起郊游或举行晚会、舞会须事先征得外事处及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二章 保 密 第十条 全院师生员工都有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依法管理,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十二条 国家秘密分“绝密”、 “ 机密”、 “ 秘密”三级,统称国家秘密。国家保密局会同各部委制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是我们确定密级的依据。不属于国家秘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定为学院“内部事项”。“ 内部事项”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师生员工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十三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党政领导下,院保密委员会负责全院的保密工作。学院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的单位,均应制订保密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其他单位须指定一名兼职保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应成为经常性的工作,学院和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保密教育,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增强保密意识和防范意识,严堵漏洞。对国家秘密,全院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 一) 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 二) 不该知道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 三) 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 四) 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 ( 五) 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国家秘密。 ( 六) 不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 七) 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 ( 八) 不在没有保障的地方存放国家秘密。 ( 九) 不通过无保密措施的电话、电报、邮政、电子设备传递国家秘密。 ( 十) 不携带国家秘密出入公共场所和探亲访友。 第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在业务工作中的涉密事项,应对照《国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对号入座,做好定密工作。科研项目任务下达时,已标明密级的,按原定密级严格管理。凡是我院自选的科研项目成果,应及时根据校内“关于科研项目的密级确定及管理办法”,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无论是上级下发的密件还是学院各部门在业务工作中产生的密件,均应按密级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任何人都不得邮寄和非法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确因工作需要携运出境的,应到保密委员会申报,逐级办理审批手续,由省保密局签发《出境许可证》。不标明密级的文件、资料出境,须经学院党委安保部审查。 第十七条 公开的宣传、报道、展览等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参加国际国内展览,其展品资料应进行保密审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接受采访时,不应涉及、泄露秘密事项。 第十八条 发现本人或他人发生失、泄密情况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院保密委员会。对在保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密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第十条至第十八条未涉及的内容,按照《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保密工作规定》中相关内容、条款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学院安保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