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4-15浏览次数:76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维护校园政治稳定,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手段,加强校园治安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建立良好的校园安全秩序。

第三条  治安综合治理必须贯彻“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目标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和“一票否决”的原则。落实“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  学院成立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委员会主任;学院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委员会副主任;学院党委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党总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工会和团委负责人为委员会成员。

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政策、决定和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学院党委的决议、决定,确保校园治安良好,政治稳定。

2、依据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相关部门和各基层党组织的职责任务;安排部署全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3、检查、考核各基层党组织和相关部门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情况,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惩意见,报党委批准后实施奖惩。

4、研究处置影响学院政治稳定、治安安全的事件。

5、总结推广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典型经验、表彰先进。

6、向院党委和省教育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  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做好学院政治稳定和治安安全的预防工作。

2、对师生员工特别是青年学生进行思想政治、遵纪守法、安全防护等方面的教育,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鼓励师生员工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校园治安秩序。

3、完善管理制度,调解、疏导民事纠纷,化解内部矛盾,预防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发生;落实目标管理责任,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

4、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查处校园内发生的案件,监督和考察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和假释的犯罪人员,对安置居住在校内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进行教育、管理。

5、负责校园内网络信息资源及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及监控工作,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对入网用户情况进行备案、统计、存档,组织学院师生员工参与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维护校园网用户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6、参加上级单位、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第六条 学院要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学院建设的总体规划,实行领导负责制和目标管理。

第七条 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学院党委安全保卫部,安全保卫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相关成员所在部门的职责:

党委安全保卫部(安全保卫处)负责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的签订,组织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部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和考核,组织全院性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履行全院治安管理和维护稳定的职能,协调处理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交办的事宜。

党委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全院师生员工的信访工作,协助处理影响政治稳定的事件。

党委组织部对学院中层以上干部履行维护政治稳定责任和治安管理责任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挂钩。

党委宣传部负责全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思想动态调查,负责舆情监控和管理,负责治安综合治理典型事迹和经验的宣传工作。

院纪委办公室(督查办公室)负责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和督查,做好学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学生管理,组织学生参与安全活动等方面的工作。

院工会负责教职工矛盾的调解和处置,组织教职工参与学院的安全活动等方面的工作。

院团委负责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教育以及学生安全信息的收集、报送、反馈等工作。

第九条  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三级责任制,即学院为一级,院内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为二级,各单位(部门)内设科、室为三级。

1、学院党委书记为学院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院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其他院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抓好分管方面人员的治安安全稳定工作。

2、各单位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为本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范围内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范围内治安综合治理全面负责,与学院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或分管院领导签订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各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协助党组织书记抓好本单位(部门)治安稳定工作。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工会、团委负责人还要与学院党委书记或分管院领导签订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

3、单位(部门)所属内设科、室责任人为科、室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辅导员是所带班级综合治理责任人,与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签订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联合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与所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

4、各单位(部门)重点要害部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单位(部门)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并签订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

第十条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行政楼、教学楼、学生公寓、图书馆等楼宇要加强安全管理,坚持值班巡逻,加强值班检查,确保公共和私人财产安全;重点要害部位和重要设施要有专人值班检查,要有视频监控等防盗设施。

第十一条  加强门卫管理。对进入校园的外来人员和车辆要严格询问核实身份;携带行李、物品出门须验证检查;出租车、摩托车不允许进入校园。

第十二条  加强校园安全秩序管理。师生员工开展文化娱乐活动或集会、

演讲、张贴告示、广告、通知等,须经过批准后在规定区域进行;机动车、

非机动车须在车位内停放;各类摊点和营业性活动须经安全保卫处批准后在划定范围内经营;院外单位和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在院内组织群众性活动和从事商业活动;校内建筑单位(维修单位)、经营户要严格执行《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建筑单位(维修单位)、经营户安全管理办法》,与党委安全保卫部(安全保卫处)签订治安承诺书。

第十三条  为了鼓励各党组织、各单位(部门)和广大师生员工积极维护学院治安安全和稳定,学院每年评比一次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要自觉遵纪守法,维护校园安全秩序;不准破坏公

物,不准煽动闹事,不准酗酒滋事,不准打架斗殴,不准聚众赌博,不准传

播淫秽录像书刊。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视情节给予处分或处罚直至交由司法

机关处置。

第十五条  院内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会、团委,要认真落实本部门在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能,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制定《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对各党组织、二级单位(部门)进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苏海院委【2015】13号-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办法.doc (53.5 KB)
2015-04-21 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