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安全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4-21浏览次数:76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安全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统一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学院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成立安全工作委员会。学院院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二级学院院长、工会、团委及部分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

    安全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学院安全保卫处,安全保卫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院长对全院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院长对全院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具体事务的组织实施并对各项安全工作承担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 工会参与学院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保护教职工安全健康,开展职工相关安全培训和安全文化活动,组织开展校内安全知识和生产竞赛,组织参与上级有关安全竞赛和安全活动。团委组织青年学生参与学院各类安全活动,协助开展大学生安全知识竞赛活动,保护青年学生的安全健康。教师有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师生员工均有维护学院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校园安全;

   (二)根据有关要求,宣传贯彻落实学院各项安全工作要求,并组织实施;

   (三)对师生员工进行系统的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救自护技能;

   (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和隐患的排查,切实降低事故发生率;

   (五)检查、考核各单位(部门)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六)依法处理学院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

   (七)总结推广安全管理工作典型经验,表彰先进。

    第七条 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员,所有安全员信息材料报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安全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动的要及时调整上报。安全员要及时了解所属单位(部门)安全工作情况,要迅速准确地传达安全工作委员会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和要求,要定期向安全主管领导和安全工作委员会汇报安全工作情况。

  (二)重视安全教育工作。把安全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全院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尤其要充分利用教职工大会、学生班会、党团日活动、课堂教学、微信、QQ、微哨、校园安全宣传栏、校园安全宣传LED屏等平台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三)开展师生安全技能的培训。定期举办安全知识讲座、技能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处置水平,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四)实行学院大型活动和集体外出活动报备报批制度。学院各单位(部门)组织的大型活动要书面报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组织师生外出参加相应规模的社会实践活动、参观学习和社会上要求学生参加的各种大型外出活动,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原则上要有分管的院领导批准。外出时要有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并指派有经验的干部了解有关情况,有相应的应急预案,消除事故隐患。

   组织文艺演出、报告会等活动时,应对活动场馆进行安全检查,尤其是电路和消防器材。在封闭式的场所开展活动,应保证紧急情况下安全通道畅通及可行的疏散预案。

   组织学生劳动以及参加社会教学实践、勤工俭学等活动时,应对劳动场地、工具做好安全检查,对学生应提出明确的劳动纪律要求,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不得组织学生进行强度过大和有危险的劳动。

   (五)加强建筑物的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学院内各种建筑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标准,安全适用,防火、防盗、防水、防雷电等符合要求,各项验收手续齐全。楼宇安全责任单位要加强对楼宇的安全检查和管理。新建楼宇的建筑工地要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标准和要求,配备项目安全责任人;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成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施工流程,有相应的安全措施,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牌,确保施工安全。

  (六)严格用电、用水管理,注意用电、用水安全。各单位(部门)对用电线路和设备要经常检查,发现老化线路及时报告和更换,保证用电安全。后勤处要定期对公共用电线路和设施进行检查,督促相关物业单位检查学院的公共饮水设施、水源等,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用水用电安全。

  (七)加强学院教学生产安全管理。学院设置的理论课教学、实验实训课、校内外教学实训活动中的各种仪器设备和教学、生产、生活设施均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强化各种教学设备、器材和生活设施的安全管理。对可能危及学院财产安全和师生人身安全的设备、设施要经常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排除和整改。

   实验实训室管理由实验实训室管理员和实践教学教师共同负责。实验实训室管理员负责全面管理;实践教学教师主要负责学生管理、仪器设备管理、安全使用管理。实践教学教师上课前必须强调设备安全操作流程和安全要求,上课期间检查学生操作过程的安全性,每天下班前进行安全性检查,切断电源、水源;器材存放安全、门窗关闭好等。学生在实践教学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及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实践教学活动场所和实践教学活动单位的安全规定。未经管理人员和实践教学教师许可,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实训室。

   校内外教学实训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法令及条例,建立实训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和文明生产措施,建立严格的人员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安全责任要求,确保教学实训基地教学生产安全。

   体育课或体育活动要事先做好准备,加强防护;体育器材质量符合要求,体育部要对运动场馆、器械经常进行安全检查。体育课教师要强调体育课堂纪律,根据学生健康状况科学地安排活动量;指导学生掌握锻炼和保护的方法。严禁有病、身体不适的学生参加田径、球类、游泳等剧烈活动。游泳课要有救生员老师值班,确保学生上课安全。学生管理部门和二级学院要禁止学生擅自到深水塘(池)、游泳池中洗澡、游泳。

  (八)做好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院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工作人员要有《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凡患有传染病及传染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食品卫生工作。后勤处监督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把食品原材料进口关,炊具、餐具和食堂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重视传染病的防治与管理工作,积极做好预防工作。

  (九)加强交通法规教育,增强师生员工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严格执行《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校园车辆管理规定》等规定,确保车辆(含非机动车)行驶、停放规范有序。要求师生集体外出不得租用车况不良和无营运资质的交通工具,切实减少交通事故。

  (十)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安全管理部门要按消防有关规定配齐各楼宇场所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新,确保消防器材的有效性。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师生的消防技能。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药品要按照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禁止师生携带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校,学生公寓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杜绝火灾隐患。 

    第八条 高度重视学院周边环境安全问题。协助公安机关和城管制止和处理在校园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等场所以及在学院门前摆摊设点,及时消除学院周边安全隐患。

    第九条 实行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制度。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要组织人员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在重大节假日前、寒暑假前后等时期对学院的办公、教学、实验实训、住宿等场所,重点要害等部位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后勤处要定期对食品卫生和公共设施安全进行检查;教务处定期检查或抽查教室和实训场所安全;各单位(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初和学期结束要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同时要根据不同季节和特定情况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各项检查要认真仔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对存有安全隐患的单位(部门),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要求限期将整改结果报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各单位(部门)要根据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相应的工作。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一条 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凡单位(部门)发生火灾、师生受伤、死亡或重大伤害事故,应迅速向学院主管领导和安全工作委员会报告,并全力组织抢救,力争将损失减到最低限度。

因报告不及时,延误抢救时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事故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处理结果以及应吸取的教训和今后改进工作的措施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在一周内报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要依法妥善处理学院安全事故。师生员工在校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学习、生活及参加学院组织的校外活动时受到伤害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部门)会同学院及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进行处理,并依据责任归属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部门)责任人的相关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部门)责任人记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安全工作考核制度。为了鼓励各单位(部门)和广大师生员工积极做好学院安全工作,安全工作委员会将按照《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对各单位(部门)进行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学院每年评比一次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逐步实现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海院【2015】14号《安全工作实施办法》.doc (33.5 KB)
2015-04-21 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