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文件 安 [2015]1号 关于印发《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经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各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 2.《学院楼宇安全责任单位一览表》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 二○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加强 消防安全管理 通知 抄 报:院领导 抄 送:各安全责任单位 2015年9月17日印 共印35份 附件一: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公安厅、综治委《关于开展“江苏省平安高校建设示范高校”创建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为切实做好学院消防安全管理,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杜绝消防隐患,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安全保卫处是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承担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消防安全检查,保证消防设施的有效,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学院的消防安全;内设消防管理科,消防管理科科长具体负责全院消防管理;安全保卫处承担全院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本部门所辖区域内人员和场所(含办公室)的消防安全管理,承担消防安全直接责任;要明确一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安全保卫处备案,定期对所辖区域内人员和场所进行检查,排除隐患,对消防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置并报安全保卫处;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活动,积极配合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演练、消防技能大比武等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组建义务消防队(不少于三人,名单报安保处备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至少选派一名教工参加学院义务消防队,并能保证参加学院义务消防队组织的消防演练。 第四条 消防控制室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场所,由安全保卫处负责管理,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化单位进行技术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消防控制室。 第五条 安全楼宇责任单位要对本楼宇的消防设施进行管理,承担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各楼宇物业单位对本楼宇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进行日常巡视检查,落实安全责任人,发现有损坏消防设施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学院安全保卫处;对人为损坏的消防设施及时进行维修或报告安全保卫处进行维修,安全保卫处不能维修的报请后勤处进行维修,保证消防设施的有效性,对本楼宇公共区域楼宇消防安全承担直接责任。(楼宇安全责任单位另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取消、损坏原有楼宇消防设施;经学院同意的楼宇小型改造,负责改造和承担改造的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应听取安全保卫处的意见,改造后的楼宇符合相关消防规定,否则不能进行改造。 第七条 新建楼宇时,消防设计方案要通报学校安全保卫处;楼宇施工时,消防设施要严格按照图纸施工,消防设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且接受学院安全保卫处组织的施工安全检查;楼宇竣工消防验收时要有学院安全保卫处参加。 第八条 学院楼宇大型维修改造时,维修方案的消防改造部分要经过学院安全保卫处同意,施工工程中严格按照方案施工,不得任意破坏、更改、取消消防设施;维修改造工程竣工时要有学院安全保卫处参加。 第九条 社会化单位(包括食堂、经营户、施工单位等)负责对其经营范围内的楼宇或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严格安全操作规程,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乱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未经同意的大功率电器,定期检查消防设施,保证消防设施的有效性,对其经营范围内的楼宇或建筑物消防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社会化单位的主管部门(后勤处)要加强对社会化单位的安全管理,按照学院安全保卫处的要求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和安全保卫处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及时督促社会化单位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 海苑后勤服务公司负责其所辖经营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对所辖楼宇承担消防安全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后勤处对校园内的燃气管道要设安全警示标志、定期对燃气管道、食堂烟道进行检查、清洗,确保燃气管道和烟道安全;对动力中心、分配电房等要加强检查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人,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二条 现代教育中心机房、船舶学院电气焊实训场所是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教中心负责对内部消防系统的管理、检查,保证系统的有效性,现教中心要定期加强对弱电间的安全检查,落实管理责任人;船舶学院电气焊实训场所存有大量的易燃易爆气体,存有重大消防安全隐患,要加强管理,明确安全责任人,按照操作流程操作,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 对破坏或管理不善造成消防安全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置,情节严重者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对不履行职责或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后果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学院楼宇安全责任单位一览表 责任单位 楼 宇 名 称 备注 教务处 敏德楼、敬德楼、竞秀楼、竞慧楼 党、院办 行政楼 后勤处 念稼、思源、浴室、动力中心、社会化单位经营楼宇、后勤管理办公区域、后勤社会化单位临时住宿区域 基建处 所有在建楼宇、基建办公区域 学工处 沁园1号、沁园2号、沁园3号、沁园4号、澄园1号、澄园2号、澄园3号、澄园4号、澄园5号、澄园7号 团委 艺术中心 图书馆 图书馆 安保处 学院大门及所有公共区域 航海学院 海虹楼、航海技能训练中心 轮机学院 力行楼、海立楼 经管学院 至德楼西侧、景行楼西侧 船舶学院 躬行楼、笃行楼、敏行楼、知行楼、景行楼东侧、电气焊房 电气学院 海涵楼 信息学院 至德楼东侧 继教院 澄园6号、海川楼 体育部 体育馆、游泳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