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和目标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切实加强平安校园建设,结合我院各单位(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实行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和完善校园安全保卫、防范和宣传教育机制,有效防止刑事、治安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育人环境。 二、考核内容及时间 第三条 根据《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实施办法》和《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安全工作实施办法》,结合学院与各单位(部门)责任人签订的《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和《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进行年度考核。 第四条 每年考核一次,考核时间一般为每年12月份。具体考核工作时间以学院年终考核通知要求的时间为准。 三、考核机构及程序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安全工作委员会成员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实施。考核小组成员由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3-4名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六条 考核程序为先由各单位(部门)根据本办法中的考核细则进行自我评分,然后由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考核小组根据平时检查和工作记录,进行考核评分,考核结果最后报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部门)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根据我院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的特殊性要求,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即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四、奖励与表彰 第八条 学院每年对在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按考核分排名取6个单位(部门)进行表彰,其中各单位取前2名,各奖励4000元;含重点要害部位的各部门、后勤处、基建处、海苑服务公司和各教学部取2名,各奖励3000元;不含重点要害部位的各部门取前2名,各奖励2000元。 第九条 凡学院在职在岗职工,完成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责任的,人均奖励200元。 第十条 各级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单位责任人,全面完成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责任目标的,在人均200元基础上,按以下标准兑现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奖。 (一)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奖1000元; (二)分管学生、安保工作的院领导责任奖800元,分管其他各单位(部门)的院领导责任奖600元; (三)各单位(部门)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正职)领导责任奖400元; (四)各单位(部门)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第二责任人(副职)领导责任奖300元; (五)各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工作的责任人以及院长办公室、学工处、安保处、财务处、后勤处、后勤服务总公司的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风险责任奖100元。 第十一条 辅导员在人均奖200元基础上兑现辅导员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责任奖100元。各个班级全面完成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责任目标的,按班级5 元/人的标准兑现班级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责任奖(用于班级活动经费)。 第十二条 学院每年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由各单位(部门)推荐,报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可作为“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并奖励500元。 (一)预防和制止案(事)件或事故发生成绩突出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人员,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有功的; (三)积极调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避免重大恶性事件发生的; (四)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或者安置、帮助、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成绩突出的; (五)为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提出建议,被采纳后社会效果显著的; (六)其他在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中表现积极,取得一定成绩的。 五、惩罚和处分 第十三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部门),取消该各单位(部门)所有人员的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责任奖,单位(部门)责任人在年度考核时不得评为良好;如连续两年不合格,建议学院党委和行政对该各单位(部门)的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职工全年不在岗(学校安排进修学习的除外)和年终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责任奖,凡病假、事假、进修、停薪留职,每满一个月的扣除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责任奖20元。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定为不合格各单位(部门),取消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部门责任人及部门人员所有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责任奖: (一)发生重大政治事件和非法游行、非法集会、罢工、罢课、聚众闹事、集体上访等事件影响学院和社会稳定的; (二)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国家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组织和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事件的; (四)发生食物中毒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或国家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五)发生刑事案件,造成人员伤亡或国家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六)发生重大治安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国家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责任人扣除全部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责任奖,且个人年终考核等级为“不合格”,分管院领导和部门责任人扣除50%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奖: (一)发生刑事案件,造成人员重伤或国家直接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 (二)发生治安事件,造成人员重伤或给学院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国家直接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 (四)发生食物中毒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或国家直接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 (五)发生职工犯罪,被刑事立案判刑处理的。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责任人扣除全部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责任奖,且个人年终考核等级不得为“合格”以上,分管院领导和部门责任人扣除25%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奖: (一)因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发生重大案件或恶性事故的; (二)由于管理混乱、纪律松懈,致使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损失的; (三)车辆在校内行驶、停放等违反《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校园车辆管理规定》三次及以上或造成人员受伤住院及以上程度。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责任人扣除50%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责任奖,且个人年终考核等级不得为“良好”以上,分管院领导和部门责任人扣除10%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奖; (一)部门内部发生的纠纷调处不力,矛盾上交学院的; (二)重点人口管理失控,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三)部门人员(含各类用工人员)管理不力,发生违法犯罪或治安灾害事件的; (四)经检查存有重大隐患,不采取措施或在限期内不整改的; (五)重点要害部位管理责任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力的; (六)发生失密、泄密事故或秘密级以上文件丢失的; (七)部门职工发生盗窃、打架斗殴等,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或行政警告处分的; (八)未按规定乱拉电源或动用明火的; (九)扰乱正常教学、办公、经营秩序的(在学院经营、工作的非本校人员按谁主管谁负责归口到相应的单位或部门); (十)配备在部门内的消防器材管理不善,无故使用或被盗损坏的; (十一)案件、事故、纠纷隐瞒不报的。 第十九条 班级每发生1起治安或刑事案件,扣除班级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责任奖的50%,扣除该班级辅导员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责任奖20 元。 六、案(事)件及事故统计规则 第二十条 学院内发生的政治、治安、刑事和安全灾害等案(事)件或事故,其查究统计归属应依据“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按下列规则进行。 (一)各单位在本单位组织活动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以“属人原则”为主,归属到学生所在单位; (二)凡在学生宿舍内发生的案件和事故,划分以“属人原则”为主,“属地管理”为补充,归属到发案人员所在的单位和学生公寓管理部门; (三)凡在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内发生的案件和事故,视情况以“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相结合。即发案地点隶属哪个部门主管,原则上则归属统计到哪个主管部门;案发人员是哪个部门归口到哪个主管部门; (四)在主管权不易划分的地点发生的案件(如打架斗殴)和事故,划分以“属人原则”为主,根据案件、事故性质判明主次责任后,统计到责任人相关部门; (五)各单位(部门)在公共文体活动场所开展的文体活动发生的案件和事故,划分以“谁主办,谁负责”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为补充,归属统计到主办、主管部门; (六)对各单位(部门)管理或使用的财物、设备、设施因管理责任、制度、措施不落实而造成丢失或损坏的,且不符合公安部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而未立案的,列为安全责任事故归属统计到主管或使用部门。 七、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安全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单位(部门)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考核细则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单位(部门)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考核细则评分表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 办法 评分 自查 考核 责任制实施与制度建设 (25分) 责任制实施 认真落实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明确, 3 (1) 组织机构不健全扣1分; (2) 责任未落实扣1分。 查看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记录本 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年度有计划、有总结。 4 (1) 缺一项扣1分; (2) 不及时上交计划、总结、记录本扣1-3分。 查看综合治理核安全工作记录本 防范体系健全,安全员、信息员等治保人员齐全,职责明确,尽职尽责,经常开展工作。 3 (1) 人员不明确或不齐全扣2分; (2) 职责不明确扣1分。 查看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记录本 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台帐,会议、检查、整改均有记录。 5 (1)台账少一项扣1分,不符合要求扣1分; (2)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专题研究综合治理工作不少于两次,每少一次扣1分。 查看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记录本 第一责任人参与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本单位(部门)治安和安全问题,查排内部不安全因素。 3 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带头检查安全工作,每学期不少于2次排查,少一次扣1分。 查看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记录本 层层签订责任书,签约率100℅,定期检查考核。 3 没有逐级签订综治和安全目标责任书的缺一项扣1分。 安保部(处) 提供记录 制度建设 重点部位、场所的安全等责任人明确,规章制度齐全并上墙,能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 4 (1) 责任人不明确扣1分; (2)发现一处未上墙扣1分; (3) 违反规章制度一起扣2分。 实地查验 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50分) 安全稳定 无重大政治事件和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罢课、非法游行、非法集会等危害稳定的事件。 发生一起即一票否决。 安保部(处) 提供记录 非法宗教活动得到有效整治,无非法宗教活动。 发生一起即一票否决。 安保部(处) 提供记录 治安管理 全年未发生各类违纪违法案 件、灾害事故,无师生员工违 法犯罪。 20 (1) 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案件责任事故扣20分; (2) 违纪违法被逮捕一人扣10分; (3) 发生严重失窃责任案件,2万元以下扣4分,2万元以上扣6分,4万元以上扣8分;6万元以上扣10分,10万元以上扣20分; (4) 发生一起一般刑事案件或被公安机关拘留1人扣3分(案件低于学生人数1.5‰不扣分); (5) 发生一起可防治安案件或治安事故扣2分(案件低于学生人数1.5‰不扣分)。 安保部(处) 提供记录 安全管理 经常排查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 反馈整改意见,未发生安全事故 22 (1)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扣20分; (2)发生火灾责任事故造成损失:1万元以下扣4分;1-2万元扣6分;2万元以上扣8分;5万元以上扣10分; (3)未按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每起扣2分;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未及时回复安保处的每起扣1分; (4)校内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按属人管理原则每起扣2分;严重交通责任事故(受伤住院以上)每其扣5分;全年违停车辆次数超过单位或部门人数50%的扣2分,超过100%扣5分。 (5)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起扣6分,事故造成人员伤残(有伤残等级)的扣10分,造成人员死亡的扣20分; (6) 发生5人以下食品安全事件的一起扣5分,5人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扣10分,10人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扣20分。 安保部(处)提供资料及检查记录 安全设施设备保护完好,无丢失、故意损坏安全设施 3 发生一起扣2分。 安保部(处)提供记录 调解帮教 职工纠纷调处率达100﹪,调解成功率100﹪,无民事转刑事案件或因调处不当引起不稳定。 2 未达到不得分,有发生非正常伤害或死亡不得分。 查看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记录本 认真做好帮教工作,有帮教组织和计划,并有工作记录。 2 无记录扣2分。 查看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记录本 异常人员落实控制,建立档案,有监督记录。 1 无档案、无记录扣1分。 查看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记录本 安全 防范 (20分) 安全检查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漏洞能及时整改。 8 (1) 每学期自查不少于3次,少一次扣1分; (2) 未进行重大节假日安全检查的,少一次扣2分,未按要求上交安全检查报告的一起扣1分; (3)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整改每次扣2分。 查看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记录本 情报信息 及时发现上报各类不稳定因素并妥善处置。不发生因工作失误而导致影响稳定的事件。 2 (1) 重大情况信息,未及时上报或迟、误、漏报一起扣2分; (2) 安全专项工作材料未按时上交的扣1分。 安保部(处) 提供资料 安全教育 开展法律规章制度和安全教育,对入学新生进行校纪校规教育。参加安全演练、安全知识竞赛。 10 (1) 全年安全宣传教育不少于4次,每少一次扣2分; (2) 未按学院统一要求开展安全教育的每起扣2分; (3) 二级学院未组队参加安全知识竞赛的扣2分; (4)未按要求参加学院安全活动每次扣1-2分。 查看资料、图片,抽查师生 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创新与成果 (5分) 创新与成果 参加学院和上级单位组织的安全活动(竞赛)获得成绩,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创新举措并取得成效。 5 (1) 参加学院安全活动的得0.5分;参加活动获奖的得1分; (2) 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安全活动获奖的,得2分; (3) 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创新举措、取得成效的,得1-2分。 (4)在学院安全活动中给予支持或做出贡献的,得1-2分。 单位(部门)申报、安保部(处)提供资料 合计